以员工股票选择权做为薪酬的优劣

先说结论:企业发放员工股票选择权做为薪酬,对员工有利,但损害投资人的权益。

巴菲特大力反对

巴菲特在1985年的股东信中,详细揭露了他对企业发放员股票选择权做为员工表现的奖励一事,大力反对。

公司主管对于选择权(扣除附认股权可让公司立即取得对价)这档子事具有双重标准,假设是对外发行这样的认股权,其价格一定会高得惊人,当然 这种奖励方法有时也会用到那些有才能、对公司真正有贡献的人身上,(事实上,一家公司真正给有杰出表现的人往往给的不够多) ,不过通常只是碰巧,而这种选择权一旦给了,便无法收回,无论这个人之后表现如何都不能取消(只要他老兄继续留在公司),一个庸才从选择权赚到的跟真正的 人才一样多,这实在是管理界的李伯大梦最好的去处了。

虽然有那么多缺点,选择权在某些时后还是很好用,我批评的重点主要是它们被无限制地遭到滥用,这里我有三点要说明:

  • 由于选择权与公司整体的表现惜惜相关,所以理论上它们应该用在负责公司全局的高阶主管身上,部门的主管则应视其负责部份的表现给予奖励,对于打 击率高达三成五的球员来说,应该给予大幅的调薪,即使他待的是一支大烂队,相反地,对于打击率一成五的球员,就算他们那一队最后得到冠军也应该请他走路, 只有负责全局的人,如总教练才应与球队整体战绩绑在一起。
  • 选择权规划应当要非常慎重,除非有特殊原因,应该要把资金成本与保留盈余的影响列入考量,价格也要合理的订定,当公司面临外部并时,他们一定马上指出市价是如何地不合理无法反应公司实际的价值,但是为何公司要以更低的价格贱卖给公司部份股权给经理人呢?(他们甚至还会说,会尽量以最低的价格将股权卖给内部人,不管公司要负担多少税负)除非在非常特殊的情况,公司不管是将部份股权廉价卖给内部人或外部人,原来的股东权益一定受到损害,最后的结论是选择权的认购价一定要与真实价值相当。
  • 我必须强调有一些我非常欣赏且经营绩效更甚于我的经理人,不认同我在固定价格选择权的看法,他们建立了一套具个人管理风格的企业文化,而其中固 定价格认股权是他们认为非常有用的一项工具,以他们个人的领导风格与示范并以认股权作为诱因,他们成功地引导部属以股东的心态来想事情,这种风格不多见, 但若有我们也必须小心的加以维护,即使这样的作法会破坏公平性与效率,孰谚有云: “东西若没坏,就不必修理”,这总比无可救药的完美主义好得多。

未被定期检视

巴菲特1994年的股东中,他更指出认股权的有一项很少人注意的弊病:因为认股权的认购价格并没有定期予以检视调整,这等于是漠视公司本身随着盈余的累积自动可增加的获利能力,假设一家公司给予员工十年的认股权,又该公司股利发放的比例很低,则经理人就很有可能会得到超过其本身应得的报酬,计较一点的人甚至会发现,每年支付给股东的盈余越来越少,但经理人透过认股权行使所得到的利益却越来越多,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在一般公司股东会的投票议案里,看到有要求股东表决是否核准认股权计划案的。

症节在何处?

巴菲特特别在信中指出:大家一再发表“选择权的实施有其必要,因为如此 一来经理人与股东便能同舟一济”的论调,而事实上,两者的船是完全不同,所有股东皆必须负担资金成本,而经理人持有的固定价格选择权却什么也不必承担,股东在期盼公司发达的同时还必须承受公司可能失败的风险,事实上一个你希望能享有认股权的投资计划往往是你不会想要投资的计划,(若有人要免费送我乐透彩券,我一定欣然接受,但若要我买一张则完全免谈) 。

巴菲特在1998 年的股东信中说:“这种爱丽丝梦游仙境的结果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现有的会计原则在计算收益时忽略了股票期权的成本,尽管期权对许多公司来说都是一笔巨大且不断增加的支出。”股东。“实际上,会计原则为管理层提供了一个选择:以一种形式支付给员工并计算成本,或者以另一种形式支付给他们并忽略成本。”

公司可能要求投资者忽略基于股票的薪酬的原因有很多。首先,基于股票的薪酬并不像薪水或时薪那样代表运营中的即时现金流出。对于期权,很难估计这种股票的薪酬的最终成本可能是多少,因为不知道股票价格将走向何方以及员工何时可以行权。与基于股票的薪酬和基于自由非 GAAP 的收益最相关的行业可能是科技行业,年轻公司的薪酬严重偏向于期权,因为员工的现金薪资通常很有限。

总之,这是一项慷股东之慨,稀释既有股东的股权,损害投资人的权益的不合理行为。

企业的确花了成本

巴菲特在1998 年的股东信中写道:“不同意我对选择权看法的读者这时可能会抗议我将发给员工认股权的成本跟对外公开发行的股票选择权划上等号,没有错,在这些争辩中,员工的认股权有时会被没收,使得股东权益受损的程度有可能会减小,公开发行的选择权就没有这项优点,而员工在行使认股权时,公司也可因而获得抵税权,公开发行的选择权也没有这项好处,但是在另外一方面,员工选择权的转换价格常常会做修正,比起公开发行的选择权来说,所付出的代价更为高昂。

也有人认为限制移转的员工认股权其价值对于员工来说,比没有可以公开交易的选择权来得低,但这种讲法并没有办法淡化公司发行认股权给员工所需付出的代价,就像是公司配给员工的配车,虽然限制员工只能作为公务使用,但是这并不代表公司就可以不必花钱买车。”

相关的法规已修改

由于廿多年前,美股上市企业愈来愈多的企业竞相发放员工股票选择权做为员工表现的奖励,损害投资人的权益。逼得主管单位修改相关法规,要求企业必需把发放给员工的股票选择权在企业的财报里认列为“费用”,也就是企业必需实际摊提此项费用,而不是慷股东之慨,稀释既有股东的权益,损害投资人的权益。

自从2002年安隆(Enron)及世界通讯(WorldCom)等美国企业爆发弊案以来,可口可乐(美股代码:KO)、奇异(美股代码:GE)及宝侨(美股代码:PG)等知名企业首先宣布将股票选择权公开列为费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也先后明白地规范企业必须把股票选择权视为费用。选择权不再只是财务报表上的一个注脚,愈来愈多企业已经把股票选择权视为费用,就像租金或员工薪水一样。

结论

用巴菲特在1998 年的股东信中说的话来做为结论最合适:“如果股票选择权不是一种报酬,那它是什么?如果报酬不算是费用,那它算什么?还有,如果费用不列在盈余的计算中,那它要列在哪里?”

员工股票选择权
credit: educb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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