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选项的税赋,会计项目,和权利义务安排的优劣比较

企业并购选项

巴菲特在1999年的股东信里面(本文以斜体字显示的所有内容),花了极大的篇幅,为投资人解释了许多企业并购选项的税赋,会计项目,和权利义务安排。

会计项目如何安排?

当一家公司被购并,通常一般公认会计原则(GAAP)容许两种截然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一种是购买法;另一种是权益合并法,要运用权益合并法,交易的标的必须是股票,至于购买法则使用现金或股票皆可,但不论如何,管理阶层通常很排斥使用购买法,因为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公司的会计帐上会因此多出一项叫做”商誉”的会计科目,而此商誉日后还要分年摊销,意思是说在合并完成后,公司每年都要提列一笔为数庞大的商誉摊销费用列为损益数字的减项,而且时间可能长达数十年,相对地,权益合并法就没有这样的麻烦,可想而知这种方法广受一般高阶经理人的欢迎。

商誉摊销的问题

对于强制规定摊销的会计原则,通常导致与现实严重不符,从而引发相当麻烦的问题,因为大部分的会计原则虽然无法准确地反应出实际状况,但最起码差异不大,举个例子来说,折旧费用的提列虽然无法完全地反映出实体资产价值减损的真实情况,但这种做法至少与现实发展的方向相一致,实体资产本来就必然会逐渐减损,同样的存货提列跌价损失、应收帐款提列呆帐费用以及保固责任提列准备都是反映潜在成本的合理做法,虽
然这些费用成本难以准确的计算出来,但确实也有加以估计的必要。

但相对的,经济商誉在许多情况下,并不会减损或消失,事实上在大部分的案例中,商誉不但不减反而会随着时间的累积而增加,在某些特质上,经济商誉反而类似土地,两者的价值都会上下波动,但何时会增加,何时又会减少却不一定。

多数企业想逃避商誉的摊销

为了避免商誉不当的摊销,伟大的经理人们宁愿选择拥抱不当的权益合并法,这项会计创意源自于两条河川在汇流后就不必分彼此的概念,在这种观念下,一家被另一家更大公司购并的公司并不算是被”买下”的(虽然他们通常会得到相当的合并溢价),从而推论合并的过程并没有商誉会产生,自然而然也就没有随后令人感到麻烦的商誉摊销发生,反而应该要把这两家公司当作一开始就是一体的来看待。

有点咬文嚼字,事实上这与合并背后所代表的事实真相却大不相同,毫无疑问的,既然有交易,就一定有购并方与被购并方,不管你如何修饰交易的条件细节,一定有一方是被另一方买下,其实很简单,只要你问问交易双方的员工,谁是征服者,而谁又是被征服者,就知道是怎么一回事了,绝对不会搞混,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FASB的坚持绝对是正确的,在大部分的购并案中,绝对有买卖的性质存在,当然确实也有对等的合并个案发生,但出现的机率实在是少之又少。

查理跟我始终相信应该有一个与现实相接轨的方法可以同时满足FASB想要正确的反应买卖交易实质的看法,以及经理人反对商誉不当摊销的呼声,我认为首先购并公司应该要以公平市价认列其投资成本,不管是支付现金或是股票,当然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公司帐上会出现大笔的经济商誉,但我们应该让这项资产继续保留在会计帐上,而不是分年摊销,嗣后若公司的经济商誉真得有减损的情况,这不是没有可能,那么就按一般判断资产价值是否减损的方式去评估。

现金并购可以增加现金流

在买下乔登家具的过程中,我们采用能够让波克夏股东未来的现金流量极大,而帐列盈余最小的方式,为此波克夏决定使用现金买下资产,此举让我们可以在分十五年摊提商誉费用时得到租税的抵减,而减税的效益,等于是让公司未来几年的现金流量明显的增加,相较之下,使用股票进行购并就没有这项好处,一次打销的商誉损失是无法用来抵税的,两者之间的经济实质差异再明显也不过了。

换股并购是最差的方式

从购并者的经济角度来看,最不划算的交易方式就是以股换股的做法,不但租税上没有任何好处,买方还要付出高额的购并溢价,而若买方之后再把这家公司卖掉,即使实际上公司承担庞大的经济损失,卖主还是要负担高额的资本利得税(税率往往高达35%以上)

:在2016年的股东信里,巴菲特就抱怨过:“我在1998年晚些时候完成对盖可(GEICO)的收购之后竟愚蠢地使用波克夏的股份去收购通用再保(General Reinsurance)公司。在早期出现一些问题之后,通用再保成为我们所投资的对像中表现优异的保险企业。

我在收购通用再保时为筹集资金发行了272200股伯克希尔哈撒韦股票,这是我犯的一个严重错误。上述行动使得波克夏的流通股股份增长了21.8%。我的错误行为使得公司股东的付出要比他们获得的更多。”

结论

现金并购的优劣

如果以现金购买,最大的缺点是:双重征税和更复杂的税收和法律程序。需要记录商誉和往后几十年的摊销。 然而,商誉损失是可以免税的,最终会产生更多的现金流。但一般的上市公司并不喜欢这种方式。另一方面, 被收购方的权利、责任和债务不必全部被转移到收购方,购买方也不需要接受所有的被购买方的员工。

权益合并法的优劣

如果以股权交换方式进行并购,仅在股票出售时缴纳一次的税款就行。然而,被收购方的所有权利、责任和债务会一并转移给收购方。而且这种交易方式,商誉损失是不可免税的。

企业并购选项
credit: esofund.com

相关文章

重要声明

  • 本站内容为作者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本人不对文章内容、资料之正确性、看法、与即时性负任何责任,读者请务必自行判断。
  • 对于读者直接或间接依赖并参考本站资讯后,采取任何投资行为所导致之直接或间接损失,或因此产生之一切责任,本人均不负任何损害赔偿及其他法律上之责任。

发布留言

发布留言必须填写的电子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必填字段标示为 *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