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員工股票選擇權做為薪酬的優劣

先說結論:企業發放員工股票選擇權做為薪酬,對員工有利,但損害投資人的權益。

巴菲特大力反對

巴菲特在1985年的股東信中,詳細揭露了他對企業發放員股票選擇權做為員工表現的獎勵一事,大力反對。

公司主管對於選擇權(扣除附認股權可讓公司立即取得對價)這檔子事具有雙重標準,假設是對外發行這樣的認股權,其價格一定會高得驚人,當然 這種獎勵方法有時也會用到那些有才能、對公司真正有貢獻的人身上,(事實上,一家公司真正給有傑出表現的人往往給的不夠多) ,不過通常只是碰巧,而這種選擇權一旦給了,便無法收回,無論這個人之後表現如何都不能取消(只要他老兄繼續留在公司),一個庸才從選擇權賺到的跟真正的 人才一樣多,這實在是管理界的李伯大夢最好的去處了。

雖然有那麼多缺點,選擇權在某些時後還是很好用,我批評的重點主要是它們被無限制地遭到濫用,這裡我有三點要說明:

  • 由於選擇權與公司整體的表現惜惜相關,所以理論上它們應該用在負責公司全局的高階主管身上,部門的主管則應視其負責部份的表現給予獎勵,對於打 擊率高達三成五的球員來說,應該給予大幅的調薪,即使他待的是一支大爛隊,相反地,對於打擊率一成五的球員,就算他們那一隊最後得到冠軍也應該請他走路, 只有負責全局的人,如總教練才應與球隊整體戰績綁在一起。
  • 選擇權規劃應當要非常慎重,除非有特殊原因,應該要把資金成本與保留盈餘的影響列入考量,價格也要合理的訂定,當公司面臨外部併時,他們一定馬上指出市價是如何地不合理無法反應公司實際的價值,但是為何公司要以更低的價格賤賣給公司部份股權給經理人呢?(他們甚至還會說,會盡量以最低的價格將股權賣給內部人,不管公司要負擔多少稅負)除非在非常特殊的情況,公司不管是將部份股權廉價賣給內部人或外部人,原來的股東權益一定受到損害,最後的結論是選擇權的認購價一定要與真實價值相當。
  • 我必須強調有一些我非常欣賞且經營績效更甚於我的經理人,不認同我在固定價格選擇權的看法,他們建立了一套具個人管理風格的企業文化,而其中固 定價格認股權是他們認為非常有用的一項工具,以他們個人的領導風格與示範並以認股權作為誘因,他們成功地引導部屬以股東的心態來想事情,這種風格不多見, 但若有我們也必須小心的加以維護,即使這樣的作法會破壞公平性與效率,孰諺有云: “東西若沒壞,就不必修理”,這總比無可救藥的完美主義好得多。

未被定期檢視

巴菲特1994年的股東中,他更指出認股權的有一項很少人注意的弊病:因為認股權的認購價格並沒有定期予以檢視調整,這等於是漠視公司本身隨著盈餘的累積自動可增加的獲利能力,假設一家公司給予員工十年的認股權,又該公司股利發放的比例很低,則經理人就很有可能會得到超過其本身應得的報酬,計較一點的人甚至會發現,每年支付給股東的盈餘越來越少,但經理人透過認股權行使所得到的利益卻越來越多,到目前為止,我還沒有在一般公司股東會的投票議案裡,看到有要求股東表決是否核准認股權計劃案的。

癥節在何處?

巴菲特特別在信中指出:大家一再發表“選擇權的實施有其必要,因為如此 一來經理人與股東便能同舟一濟”的論調,而事實上,兩者的船是完全不同,所有股東皆必須負擔資金成本,而經理人持有的固定價格選擇權卻什麼也不必承擔,股東在期盼公司發達的同時還必須承受公司可能失敗的風險,事實上一個你希望能享有認股權的投資計劃往往是你不會想要投資的計劃,(若有人要免費送我樂透彩券,我一定欣然接受,但若要我買一張則完全免談) 。

巴菲特在1998 年的股東信中說:“這種愛麗絲夢遊仙境的結果之所以會出現,是因為現有的會計原則在計算收益時忽略了股票期權的成本,儘管期權對許多公司來說都是一筆巨大且不斷增加的支出。”股東。“實際上,會計原則為管理層提供了一個選擇:以一種形式支付給員工併計算成本,或者以另一種形式支付給他們並忽略成本。”

公司可能要求投資者忽略基於股票的薪酬的原因有很多。首先,基於股票的薪酬並不像薪水或時薪那樣代表運營中的即時現金流出。對於期權,很難估計這種股票的薪酬的最終成本可能是多少,因為不知道股票價格將走向何方以及員工何時可以行權。與基於股票的薪酬和基於自由非 GAAP 的收益最相關的行業可能是科技行業,年輕公司的薪酬嚴重偏向於期權,因為員工的現金薪資通常很有限。

總之,這是一項慷股東之慨,稀釋既有股東的股權,損害投資人的權益的不合理行為。

企業的確花了成本

巴菲特在1998 年的股東信中寫道:「不同意我對選擇權看法的讀者這時可能會抗議我將發給員工認股權的成本跟對外公開發行的股票選擇權劃上等號,沒有錯,在這些爭辯中,員工的認股權有時會被沒收,使得股東權益受損的程度有可能會減小,公開發行的選擇權就沒有這項優點,而員工在行使認股權時,公司也可因而獲得抵稅權,公開發行的選擇權也沒有這項好處,但是在另外一方面,員工選擇權的轉換價格常常會做修正,比起公開發行的選擇權來說,所付出的代價更為高昂。

也有人認為限制移轉的員工認股權其價值對於員工來說,比沒有可以公開交易的選擇權來得低,但這種講法並沒有辦法淡化公司發行認股權給員工所需付出的代價,就像是公司配給員工的配車,雖然限制員工只能作為公務使用,但是這並不代表公司就可以不必花錢買車。」

相關的法規已修改

由於廿多年前,美股上市企業愈來愈多的企業競相發放員工股票選擇權做為員工表現的獎勵,損害投資人的權益。逼得主管單位修改相關法規,要求企業必需把發放給員工的股票選擇權在企業的財報裡認列為「費用」,也就是企業必需實際攤提此項費用,而不是慷股東之慨,稀釋既有股東的權益,損害投資人的權益。

自從2002年安隆(Enron)及世界通訊(WorldCom)等美國企業爆發弊案以來,可口可樂(美股代碼:KO)、奇異(美股代碼:GE)及寶僑(美股代碼:PG)等知名企業首先宣布將股票選擇權公開列為費用,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也先後明白地規範企業必須把股票選擇權視為費用。選擇權不再只是財務報表上的一個註腳,愈來愈多企業已經把股票選擇權視為費用,就像租金或員工薪水一樣。

結論

用巴菲特在1998 年的股東信中說的話來做為結論最合適:「如果股票選擇權不是一種報酬,那它是什麼?如果報酬不算是費用,那它算什麼?還有,如果費用不列在盈餘的計算中,那它要列在哪裡?」

員工股票選擇權
credit: educb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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